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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和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简则
发布来源: 本办 责任编辑:蒋浩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5日 点击:  【字体:

2007413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七届云和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丽水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丽水市委员会委员活动小组及联络小组工作简则》,结合云和县实际,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县政协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按照政协云和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就云和县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调查研究,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促进我县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

 

第二章   

    第五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结合云和县实际,政协云和县委员会设置若干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  依据委员的工作性质和界别属性,按照便于开展工作和统筹安排的原则将委员编入各专门委员会。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任、副主任任免由主席会议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

    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任免,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和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任主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九条  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联系、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县政协办公室、专门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应为各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创造条件,搞好服务。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通过调查研究、专题研讨、视察参观,以及恳谈会、报告会、学习会、讲座等各种形式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组织委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现代科学知识和履行职责有关的知识,提高委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履行职责能力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组织委员就全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深入开展调研和视察,提出意见建议。组织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应注意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每年形成有一定深度、有一定见地的调研视察报告12个,为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建言献策、履行职能创造条件,组织委员参加“五个一”活动,要求每位委员每年1件提案、反映1条社情民意、参与1次调研视察、作1次会议发言、办1件实实在在的好事。各专门委员会每年要提交12篇大会发言材料,提出12件集体提案,反映13条有一定参考价值的社情民意。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精神以及县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年终时各专门委员会总结本年度工作。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需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报告,并以书面形式送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办公室。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有关乡镇、部门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加强联系,沟通情况。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对委员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可以提案、委员意见建议、调研报告等形式送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办公室,经审查核实后,由县政协办公室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由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及时转告有关专门委员会。

    第十七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书面材料,须经专门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集体讨论,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送县政协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工作办公室,由县政协办公室送县委、县政府或有关部门。重大问题,应报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席、分管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互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工作、布置任务。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活动一般每季度组织1次,全年活动不少于4次。开展各项活动时,应事先向政协分管领导和专门委员会工作办公室汇报,重要事项应向常委会作专题报告。活动开展情况应及时报告专门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和县政协办公室,活动的各项资料由县政协办公室存档保存。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简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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