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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和县委员会提案审查立案实施细则
发布来源: 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1日 点击:  【字体:

 

 

2007413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七届云和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提案的严肃性,保证提案质量,推进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和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委员会在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立案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的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以提案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审查。

第四条  提案审查立案的程序:

提案审查分初审和复审。对以提案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根据下列程序审查:

(一)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收到的提案,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和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负责初审,提出拟办意见,会议闭幕后及时召开提案审查立案工作会议进行复审。

(二)全体会议闭会后收到的提案,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初审,提出拟办意见,交提案委员会复审。

(三)提案初审人和复审人应当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和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给予立案并确定承办单位;不符合立案标准的,须写明理由,提交提案委员会负责人审定。初审人和复审人要对提案审查意见负责,在签署审查意见后签名。

第五条  提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提案者的资格,即提案者必须是县政协委员、在云的市以上政协委员、参加县政协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县政协专门委员会以及界别、小组。

(二)提案的内容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反映我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三)提案是否一事一案,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四)提案是否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提交。

(五)提案者署名情况。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当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名。

第六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纯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一)超越我县职权范围的;

(十二)其他不宜立案的。

第七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

已交办的提案,如对承办主体有异议的,党委部门由县委办公室,政府部门由县政府办公室,跨部门的由县政协办公室联系调整。

第八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县政协办公室及时编制《提案目录》,供提案者和承办单位查阅;未予立案的提案,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建议视不同情况处理;提案者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提请提案委员会复审。

第九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完毕后,提案委员会应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初审情况,由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细则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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